壹、緣由
諮商心理師工作內涵,除專業能力進修之外,個人身心平衡與專業同儕的心理支持,亦是提升專業效能的重要資源。為此,公關組持續將促成會員間彼此的熟悉與交流列為工作重點。本年度規劃以會員的個人興趣作為出發點,採用社團聚會的方式,創造以「志趣相符」作爲會員凝聚與連結的主軸,期待達成會員深化情誼之目的,特此擬訂社團補助辦法。
貳、新社團申請
報名,得自訂報名截止日期。
7. 經費來源:社費、活動報名費、公會社團經費補助等。
叁、既有社團之補助申請
肆、補助規定
伍、社團解散
(2)社團未依規定期限提送年度之社團計畫書,經公會通知限期補交或補正,屆期仍未補交或補正者。
(3)社員(公會有效會員並至少出席一次活動)低於10名,致無法維持社團正常運作,經公會認定者。
(4)社團違反相關法令、本公會章程或本辦法,情節重大,經公會決議解散者。
(5)其他經公會認定,社團已無法或不宜繼續運作者。
2. 社團解散辦理方式
(1)主動解散:由社團自行決議解散並向公會提出申請者。
(2)視為解散:前條第二款,且經公會通知後仍未改善者。
(3)公會決議解散: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經公會依權責決議解散者。
3. 解散程序
主動解散者,社團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會提出解散申請:
(1)解散申請書。
(2)社團內部解散決議紀錄。
(3)截至解散日之經費收支明細及剩餘款項說明。
屬視為解散或公會決議解散者,公會得逕行通知社團,並要求限期辦理後續清算事宜。
為確保社團解散程序及經費處理之妥適性,公會得:
社團解散時,應就社團經費進行清算,包含:
(1)會員入社費、年度社費。
(2)公會補助經費。
(3)其他依規定取得之收入。
社團解散時,應就解散當年度之經費收支情形進行清算,並區分年度經費與歷年累積餘額分別處理。
解散當年度所收取之會員入社費、年度社費及其他收入,於扣除該年度已發生且必要之支出後,如有餘款,
應依各會員實際繳納比例退還予會員。
前項解散當年度經費如:
陸、核銷方式
將下述資料以電子檔案格式(圖片檔或掃描檔均可)寄至公關組信箱[email protected],公關組在完成資料確認
後,通知召集人將紙本資料郵寄至公會通訊地址:320317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國鼎圖書館405室
收件人: 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確認總幹事收到紙本資料確認完畢後2周內始進行撥款。
執行時程規劃
諮商心理師工作內涵,除專業能力進修之外,個人身心平衡與專業同儕的心理支持,亦是提升專業效能的重要資源。為此,公關組持續將促成會員間彼此的熟悉與交流列為工作重點。本年度規劃以會員的個人興趣作為出發點,採用社團聚會的方式,創造以「志趣相符」作爲會員凝聚與連結的主軸,期待達成會員深化情誼之目的,特此擬訂社團補助辦法。
貳、新社團申請
- 凡當年度有效會員皆可擔任社團發起人,並填寫社團計畫書(附件一:含連署名冊),經本公會至少10名當年度有效會員連署後,所規劃之社團非連署會員隸屬單位既有活動,並於5月31日前提交公會公關組留存。
- 社團應至少設置社長一名,綜理社務,並視需要設立幹部協理社務。
- 社長推派方式與任期由社團自行決定,惟人選確定後,須於兩週內告知公關組。另,社團成立當年度得由發起人擔任社長。
- 社團如有活動花絮或活動訊息,得通知總幹事轉知會員。
- 社長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就社員名單、當年度社團活動成果暨補助申請表(含簽到表)(附件二)提交公關組備審。未於期限前提交者,將不予補助。
- 招募方式:
報名,得自訂報名截止日期。
7. 經費來源:社費、活動報名費、公會社團經費補助等。
叁、既有社團之補助申請
- 社長得於前一年度經費結算起,將新年度活動計畫書(附件一,毋須提供連署名名冊)送公關組備審,最晚不得晚於當年度5月31日。
- 11月30日前將當年度社團活動成果暨補助申請表(含簽到表、社團經費收支表)(附件二)提交公關組審核並申請補助。未於期限前提交者,不予補助。
- 招募新社員方式:新年度活動計畫書審議通過後,得由公會協助轉知會員報名,並自訂報名截止日期。
- 活動需至少5名社員出席,若活動辦理未達5名社員出席者,將不列入活動次數計算。
肆、補助規定
- 社團成員定義:當年度公會有效會員且至少參與一次以上的社團活動。
- 社團需有至少10名社團成員,未達10名成員之社團,將不予補助。
- 每團在當年度11月30日前,應至少合計辦理4次社團活動(含聚餐),每次經費實報實銷,每社團年度補助上限為新台幣6,000元整。
- 補助申請: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至少4次社團活動且提交成果報告及補助款申請,每個社團補助撥款上限6,000元,請務必依核銷規定檢附簽到表及收據。
伍、社團解散
-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解散或得依規定辦理解散
(2)社團未依規定期限提送年度之社團計畫書,經公會通知限期補交或補正,屆期仍未補交或補正者。
(3)社員(公會有效會員並至少出席一次活動)低於10名,致無法維持社團正常運作,經公會認定者。
(4)社團違反相關法令、本公會章程或本辦法,情節重大,經公會決議解散者。
(5)其他經公會認定,社團已無法或不宜繼續運作者。
2. 社團解散辦理方式
(1)主動解散:由社團自行決議解散並向公會提出申請者。
(2)視為解散:前條第二款,且經公會通知後仍未改善者。
(3)公會決議解散: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經公會依權責決議解散者。
3. 解散程序
主動解散者,社團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會提出解散申請:
(1)解散申請書。
(2)社團內部解散決議紀錄。
(3)截至解散日之經費收支明細及剩餘款項說明。
屬視為解散或公會決議解散者,公會得逕行通知社團,並要求限期辦理後續清算事宜。
為確保社團解散程序及經費處理之妥適性,公會得:
- 要求社團提供相關帳務、憑證及文件。
- 指定人員或單位協助或監督清算作業。
- 就經費使用或繳回情形進行必要之查核。
社團解散時,應就社團經費進行清算,包含:
(1)會員入社費、年度社費。
(2)公會補助經費。
(3)其他依規定取得之收入。
社團解散時,應就解散當年度之經費收支情形進行清算,並區分年度經費與歷年累積餘額分別處理。
解散當年度所收取之會員入社費、年度社費及其他收入,於扣除該年度已發生且必要之支出後,如有餘款,
應依各會員實際繳納比例退還予會員。
前項解散當年度經費如:
- 無餘額或發生透支情形,則應以前年度累積之餘額彌補之。
- 經前項方式彌補後,前年度累積餘額如仍有剩餘款項者,應全數繳回公會;如無剩餘款項,則不另行處理。
- 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前年度累積之經費分配予會員、幹部或特定個人。
陸、核銷方式
將下述資料以電子檔案格式(圖片檔或掃描檔均可)寄至公關組信箱[email protected],公關組在完成資料確認
後,通知召集人將紙本資料郵寄至公會通訊地址:320317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國鼎圖書館405室
收件人: 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確認總幹事收到紙本資料確認完畢後2周內始進行撥款。
- 活動成果,含發票或收據(依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統編開立:10607596)(附件二)
- 社團活動簽到表(附件三)
- 匯款作業確認單(附件四)
- 以上皆需實報實銷
執行時程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