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修訂)
102年8月9日理監事會議審議
103年1月24日理監事會議第二次審議
103年3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6年9月10日理監事會議第三次審議
107年1月28日理監事會議第四次審議
107年3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8年2月17日理監事會議第五次審議
108年3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3年1月24日理監事會議第二次審議
103年3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6年9月10日理監事會議第三次審議
107年1月28日理監事會議第四次審議
107年3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8年2月17日理監事會議第五次審議
108年3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一、 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心理師法,訂定「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旨在落實本會自律公約及倫理守則之推動與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以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三、 本要點被申訴人應為本會會員,申訴人不在此限。
四、 申訴人向本會提倫理申訴案件時,須填妥本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訴書」(如附表),檢附相關事證,以雙掛號郵寄本會。
五、 本委員會掌理業務如下:
(一)專業倫理規範與處分標準之擬訂。
(二)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規範行為之審議與處分建議。
(三)有關專業倫理規範之申訴等事務。
六、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委員為無給職,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對諮商專業倫理與法律有學養與經驗者,經理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委員一年一聘,連聘得連
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述程序補聘。遇理監事會改組時,由新任理監事會議決原任委員任期之終結。
七、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八、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之。
九、 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十、 本會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須轉知本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三人由召集人自委員中分派輪值之,審查會議須小組成員全數出席且
決議是否受理其申訴並書面通知申訴人;不受理時應於書面通知書中敘明理由及處理。
十一、經本會受理後,若申訴人擬中止申訴程序,並經被申訴人同意,基於自由裁量之原則,委員會可同意撤銷;若根據現有證據顯示有繼續完成程序之必
要,委會員有權駁回撤銷申請,繼續申訴程序。
十二、本委員會受理倫理申訴案件後,由召集人分派三位委員於三日內成立調查小組分工調查,並以其中一人為小組召集人。本會公會會員、所屬個人會員
及相關人員應予配合、協助。調查過程中委員應秉持公正態度,維護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隱私權、及充分表達意見之權益。
十三、被申訴人可對申訴書之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可針對所涉及違犯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
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至多延長十五日。
十四、調查過程中如有必要或需進一步資訊時,調查小組可裁量舉行調查會議,並於調查會議舉行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時間、地點與相關資
訊;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後,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後辦理。延長以一次為限,至多延長十五日。
十五、申訴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應暫停調查。
十六、本委員會委員若與申訴兩方具三等內血親關係,或現任之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本委員會進行審查、調查及
審議過程因前項迴避或特殊因素而人力不足時,由召集人或本會理監事決議另聘同額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案相關任務之委員。
十七、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申訴案件調查、審議或決議前,得以書面提出迴避名單與理由。前項聲請由委員會會議決議之。
十八、本會倫理申訴案件之仲裁與懲戒,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倫理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倫理委員同意始得決議。會議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依本要點第十三條迴避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皆迴避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會議主席。
十九、本會倫理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案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決議,決議結果通知書以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雙方及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
聯會)。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至多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雙方及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嚴重違反法規倫理者,得依醫事法
等相關現行法規及程序移送法辦或知會被申訴人任職單位。
二十、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本會之決議結果,得於決議結果通知書所載日期一個月內,向全聯會提出申訴。
二十一、遇有本公會所屬會員之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案件,如案件已遭媒體曝光、事關重大、嚴重傷害心理師形象等,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之。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二、 本要點旨在落實本會自律公約及倫理守則之推動與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以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三、 本要點被申訴人應為本會會員,申訴人不在此限。
四、 申訴人向本會提倫理申訴案件時,須填妥本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訴書」(如附表),檢附相關事證,以雙掛號郵寄本會。
五、 本委員會掌理業務如下:
(一)專業倫理規範與處分標準之擬訂。
(二)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規範行為之審議與處分建議。
(三)有關專業倫理規範之申訴等事務。
六、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委員為無給職,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對諮商專業倫理與法律有學養與經驗者,經理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委員一年一聘,連聘得連
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述程序補聘。遇理監事會改組時,由新任理監事會議決原任委員任期之終結。
七、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八、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之。
九、 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十、 本會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須轉知本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三人由召集人自委員中分派輪值之,審查會議須小組成員全數出席且
決議是否受理其申訴並書面通知申訴人;不受理時應於書面通知書中敘明理由及處理。
十一、經本會受理後,若申訴人擬中止申訴程序,並經被申訴人同意,基於自由裁量之原則,委員會可同意撤銷;若根據現有證據顯示有繼續完成程序之必
要,委會員有權駁回撤銷申請,繼續申訴程序。
十二、本委員會受理倫理申訴案件後,由召集人分派三位委員於三日內成立調查小組分工調查,並以其中一人為小組召集人。本會公會會員、所屬個人會員
及相關人員應予配合、協助。調查過程中委員應秉持公正態度,維護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隱私權、及充分表達意見之權益。
十三、被申訴人可對申訴書之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可針對所涉及違犯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
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至多延長十五日。
十四、調查過程中如有必要或需進一步資訊時,調查小組可裁量舉行調查會議,並於調查會議舉行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時間、地點與相關資
訊;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後,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後辦理。延長以一次為限,至多延長十五日。
十五、申訴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應暫停調查。
十六、本委員會委員若與申訴兩方具三等內血親關係,或現任之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本委員會進行審查、調查及
審議過程因前項迴避或特殊因素而人力不足時,由召集人或本會理監事決議另聘同額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案相關任務之委員。
十七、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申訴案件調查、審議或決議前,得以書面提出迴避名單與理由。前項聲請由委員會會議決議之。
十八、本會倫理申訴案件之仲裁與懲戒,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倫理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倫理委員同意始得決議。會議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依本要點第十三條迴避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皆迴避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會議主席。
十九、本會倫理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案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決議,決議結果通知書以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雙方及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
聯會)。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至多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雙方及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嚴重違反法規倫理者,得依醫事法
等相關現行法規及程序移送法辦或知會被申訴人任職單位。
二十、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本會之決議結果,得於決議結果通知書所載日期一個月內,向全聯會提出申訴。
二十一、遇有本公會所屬會員之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案件,如案件已遭媒體曝光、事關重大、嚴重傷害心理師形象等,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之。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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