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000-621
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 最新消息
  • 公會簡介
    • 組織現況
    • 本會任務
    • 組織成員
    • 組織章程
  • 會務訊息
    • 公會健保
    • 會議記錄
    • 年度工作計劃
    • 活動紀實
  • 會員服務
    • 課程與講座活動
    • 入會申請
    • 退會申請
    • 執業登記變更與歇業辦理
    • 特約資訊
  • 倫理與法規
    • 心理師法
    •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
    • 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
    • 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 倫理案件申訴流程
    • 全聯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
    • 全聯會會員自律公約
  • 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 相關連結
    • 民眾服務
    • 專業組織與學會
    • 其他縣市公會
  • 聯絡我們
  • Blog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

中華民國98年11月7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2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醫字第0990260008號函核備

第一條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行政院衛生署之委託,依據「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訂定本作業規章,辦理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積分採認及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定事宜。

第二條 本作業規章適用對象為依法取得資格之諮商心理師及辦理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之機構、團體。

第三條 機構、團體申請主辦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查規定

(一) 申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檢具下列各項資料:

      1.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之主題、內容、時間、主辦單位

      2.講師簡歷及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專業背景

      3.課程表及全程授課時數

(二)主(承)辦單位應具有下列之一資格:

      1.諮商心理學相關之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

      2.經衛生主管機關立案之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或醫療機構

      3.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諮商心理專業訓練課程

      4.其他本學會認可之機關或團體

(三)課程主題與內容具有下列相關性之一者:

          1.具實證研究根據之諮商心理學理論或實務

          2.與諮商心理工作相關之其他專業學科

(四)講師具有下列學經歷之一者:

      1.領有衛生署心理師證書者

      2.領有教育部頒發大專院校諮商心理相關領域講師以上證書者     

3.領有心理、醫學、社工等學科之專業證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專業性之資料

(五)課程進行方式

      1.專題演講、座談或研討

bbsp;     2.論文發表或個案研究報告

      3.個案研討或督導

      4.實務演練

第四條 機構、團體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審查作業流程

(一)主(承)辦單位應檢具完備之申請資料,於舉辦日期之30天前逕上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網站向本會申請線上繼續教育課程審查。逾期得以急件處理,本會受理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工作。本會酌收審查費和急件處理費。

(二) 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或申請資料不全者,應於學會回覆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復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三) 主(承)辦單位可於本會書面認可後,自行登錄繼續教育時數證明。

(四) 主(承)辦單位應使用本會專用簽到表,並於衛生署規定期限內,自行至線上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郵寄主辦單位用印後之學員簽到表影本至本會存檔。

(五) 主(承)辦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嚴禁偽造簽名。若不能善盡此監督之責,本會得對主辦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於發文日一年內拒絕受理申請。屆期需提出改善措施,經本會同意始再受理。另偽造與被偽造簽名者,取消其證明時數。

第五條 個人申請積分認定之審查規定

(一) 凡在國內外學術性期刊發表有關諮商心理學論文或出版專業著作者,應檢附論文或著作之首頁影本。

(二) 凡參加國內外相關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在研討會發表論文,或是擔任演講者、主持人、引言人、評論人(回應)者,應檢附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證明、論文發表證明影本,或議程影本。

(三) 凡參加第三條第二款各單位所舉辦之個案研討、專題演講或督導課程者,應檢附主辦單位出示之出席證明。

(四) 凡在第三條第二款各單位擔任諮商實務督導者或是擔任諮商心理實習課程之督導者,應檢附主辦單位出具之督導時數證明。

(五) 凡在大學院校講授諮商心理專業課程者,應以學年為單位,檢附系所出具之開課證明或課程表。

(六) 凡在國內外大學研究所進修諮商心理學位者,應以學年為單位,檢附學年成績單。

(七) 個人申請積分認定時,應檢具證明文件,逕上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網站向本會申請線上積分審查。本會於受理日起4週內回覆審查結果,複審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本會所審查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保存7年。

第七條 收費標準

(一)團體類

1.本會會員

(1)有效團體會員辦理繼續教育,每年可免費送審80小時積分課程,超過80小時之課程,比照非會員計費。                                           

(2)當年未繳會費之團體會員,取消免費送審80小時積分資格,比照非會員計費。

(3)團體會員要求30內天審查者,本會加收急件處理費1000元

2.非會員

(1)非本會團體會員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證,本會依照表1收費標準按件計費。

(2)非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要求30天內審查者,本會加收急件處理費1000元。

        表1.諮商心理師團體類繼續教育課程審查收費標準

每件課程認證積分(X)

費用

X≦5小時

500元

5<X≦10小時

800元

10<X≦16小時

1000元

16<X≦32小時

1200元

X>32小時

1200元+(30元×超過小時數),每超過一小時,以30元計算

 

(二)個人類

1.本會會員

(1)有效個人會員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一律免費。

(2)當年未繳會費之個人會員,每一積分申請費用為30元。

(3)個人會員要求30內天審查者,本會加收急件處理費1000元

2.非會員

(1)非本會個人會員申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每一積分申請費用30元。

(2)非個人會員要求30天內審查者,本會加收急件處理費1000元。

第八條 本作業規章經理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電話:0913-000-621  電話接聽時間:星期五 am 9:00~pm 16:30 
傳真:03-4263067        信箱:tycpa2008@gmail.com

會址:320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國鼎圖書館R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