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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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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99年11月20日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5日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心理諮商專業品質、保障當事人權益與增進社會大眾福祉,依衛生署99年6月14
             日衛署醫字第0990204140號函規定訂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應遵守法令、諮商心
             理師公會組織章程、專業倫理及本公約。
第三條 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應體認自身學養及能力之限制,充實諮商新知,接受繼續教育、增進心理諮商技能,以持續精熟專業、掌握社會脈動並提昇
             心理諮商服務品質。
第四條 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應尊重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並予公平待遇,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語言、宗教信仰、政治立
             場、性傾向、身心特質或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差別待遇。
第五條 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應以當事人福祉、專業判斷與社會責任為依歸,並在專業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提供適當服務。當事人之
             議題若超出己身專業範疇,諮商心理師應適時諮詢其他專業,做必要之轉介或跨專業合作。
第六條 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參與公眾事務時,應秉持諮商心理專業,善盡社會責任。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宜接受專業督導,以提升心理諮商品質。本會會員從事諮商心理師教育、訓練或督導,應熟悉並遵守與本職相關的專業倫
             理,並提示受督導者應負的責任。
第八條 本會設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落實執行本公約,協助會員設立諮商倫理委員會,並接受各會員委託處理倫理問題之申訴、提供專業
             倫理疑難問題之諮詢。
第九條 本會會員及所屬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者,得送本委員會審議並依程序決議處理,情節重大者另移請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處理。
第十條 本公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電話:0913-000-621  電話接聽時間:星期五 am 9:00~pm 16:30 
傳真:03-4263067        信箱:[email protected]

會址:320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國鼎圖書館R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