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000-621
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 最新消息
  • 公會簡介
    • 組織現況
    • 本會任務
    • 組織成員
    • 組織章程
  • 會務訊息
    • 公會健保
    • 會議記錄
    • 年度工作計劃
    • 活動紀實
  • 會員服務
    • 課程與講座活動
    • 入會申請
    • 退會申請
    • 執業登記變更與歇業辦理
    • 特約資訊
  • 倫理與法規
    • 心理師法
    •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
    • 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及積分採認作業規章
    • 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 倫理案件申訴流程
    • 全聯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
    • 全聯會會員自律公約
  • 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 相關連結
    • 民眾服務
    • 專業組織與學會
    • 其他縣市公會
  • 聯絡我們
  • Blog

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心理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心理諮商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 計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有專責人員管理。 六、其他 (一) 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 (二) 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風。 (三) 應有緊急照明設備。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電話:0913-000-621  電話接聽時間:星期五 am 9:00~pm 16:30 
傳真:03-4263067        信箱:tycpa2008@gmail.com

會址:320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國鼎圖書館R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