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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

10/30/2014

 
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法制化,有效解決學生輔導困境,建立友善校園環境,立法院在今(28)日,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 本次推動學生輔導法立法,係積極回應當今校園的學生輔導需求,將各類法規中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規定,加以整合,使各級學校輔導專責單位、人員資格、專業背景和經費編列等方面,有完整的法源依據,並透過學生輔導三級機制之建置與人力增置,有效解決教育現場各類問題,實現長久以來的理想與期待。 

學生輔導法立法通過,對過往教育部長期深耕之學生輔導工作,有了重大突破,為我國學校輔導工作專業化發展帶來新契機:如完備學生輔導三級體制、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校設置輔導教師、增置專業輔導人員、強化輔導網絡合作及提升教育人員輔導知能等,成為亞洲地區學校輔導體制制定專法之首創,亦為我國學校輔導工作開啟新紀元。
其立法重點摘述如下: 

一、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與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並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並定明其任務,除包括學生心理評估、學生輔導及輔導專業諮詢等相關事項外,亦兼具輔導教師支持網絡之功能。 
二、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並定明該諮詢會之任務及組成。
三、 定明學生輔導工作分為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三級架構,確立學生輔導三級制度之法源依據,提升學生輔導機制之重要性。 
四、 定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有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行政單位亦有共同推動及執行相關學生輔導工作之職責;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相關機關(構)協助。 
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召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定明其任務及組成,以整合全校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及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奠基於國民教育法第10條逐年增置專任輔導教師之基礎,除106年7月31日前將完成設置3,072名專任輔導教師外,自106年8月1日起將再依本法規定逐年增置。未來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每校均需置專任輔導教師,並再依班級數增置,全國預計將置8,158名專任輔導教師;較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增加5,086人,將可大幅提升學校輔導能量。 
七、 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或心理師)之規定,未來將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747名;並定明專科以上學校每1,200學生應置專業輔導人員1人,健全三級輔導體制及人力,以提供學生輔導服務。 
八、 各級主管機關應推動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且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職員工輔導知能研習,協助輔導人力接受在職進修及提升工作成效,以持續強化輔導人員之專業知能。 
九、 學校及各級主管機關須定期辦理評鑑,以維護品質及績效;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學生輔導需求之相關機制,未來立法通過後,教育部將另訂子法,並建立學生通報系統,落實學校間之轉銜輔導工作。 


教育部感謝立法委員關心學生輔導工作,重視且極力促成學生輔導三級體制之建置,協助學校及主管機關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並對本法大力支持,本法三讀通過後,可更加強學生輔導網絡的聯繫與合作,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建立安全且平等的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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